(2017)闽03刑更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82号罪犯李建军,绰号“四哥”,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建军于2011年7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3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5185分,获得表扬8个;间隔期自2014年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得计分4725分;本次退出违法所得24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