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林登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林登连,张绍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8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98103231。法定代表人:李朝伟。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林登连,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张绍臻,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登连、张邵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林登连、张绍臻1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林登连、张绍臻1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