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铭均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铭均,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072号原告:孙铭均,女,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赵伟,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原告孙铭均与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铭均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205元,退回原告。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苗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