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胜杰与李富华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胜杰,李富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杰,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富华,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市。上诉人张胜杰因与被上诉人李富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12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张胜杰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张胜杰收到通知后,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胜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志敏审判员 苏天喜审判员 何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