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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长潭物资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36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永安市长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槐南乡槐南村车路上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6625-8。法定代表人黄圣燔,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1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9205-7。法定代表人潘伟中,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安市瓦窑头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坚村瓦窑头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76177196-9。法定代表人黄圣燔,董事长。被执行人:潘伟中,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逢吉,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圣燔,男,1968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秋香,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永安市长潭物资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永安市瓦窑头水电有限公司、潘伟中、陈逢吉、黄圣燔、罗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4112.5元,由永安市长潭物资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永安市瓦窑头水电有限公司、潘伟中、陈逢吉、黄圣燔、罗秋香承担。因永安市长潭物资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永安市瓦窑头水电有限公司、潘伟中、陈逢吉、黄圣燔、罗秋香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安市长潭物资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永安市瓦窑头水电有限公司、潘伟中、陈逢吉、黄圣燔、罗秋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永安市长潭物资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永安市瓦窑头水电有限公司、潘伟中、陈逢吉、黄圣燔、罗秋香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长潭物资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永安市瓦窑头水电有限公司、潘伟中、陈逢吉、黄圣燔、罗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