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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瑶申请执行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瑶,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611号申请执行人王瑶,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瑶申请执行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洪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