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瑶申请执行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瑶,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611号申请执行人王瑶,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瑶申请执行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洪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