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任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任桂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37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常云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桂兰,女,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任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译文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小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