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申请方云正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督字第5号申请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华府骏苑4号楼2单元。负责人:吴兴年。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狗,该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方云正,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8月10日发出(2017)皖1702民督字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方云正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方云正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10日(2017)皖1702民督字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儒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