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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耿书平与郝云平、李进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书平,郝云平,李进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179号原告:耿书平,男,195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郝云平,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进竹,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耿书平与被告郝云平、李进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保全费320元,共计1108元,退还原告耿书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官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