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耿书平与郝云平、李进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书平,郝云平,李进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179号原告:耿书平,男,195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郝云平,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进竹,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耿书平与被告郝云平、李进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保全费320元,共计1108元,退还原告耿书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官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