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宝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宝存,李荣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宝存,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荣建,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负责人:于立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宝存因与被申请人李荣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沧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5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宝存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的鉴定意见有误,据此所作出的判决不公。申请人头部伤情疤痕有27.5厘米、耳朵半边缺损,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申请人的伤情应当认定为七级或者八级,而原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对此申请人不认可该结果,但原审法院拒绝重新鉴定,并依此作出了判决。申请人上诉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仍拒绝重新鉴定,并维持了原审判决。原审法院庭审程序违法,申请人申请重新开庭审理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有权申请鉴定机构派员出庭当庭质证。但原审法院拒绝申请人重新鉴定的要求,同时未组织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作出公正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本案中,黄宝存向一审法院提出就伤残等级、护理期等事项进行鉴定。一审法院通过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在鉴定机构确定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黄宝存虽认为鉴定伤残等级低,但未提出实质性意见,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开庭前,已经将鉴定意见送达黄宝存一方,在一审法院开庭过程中,黄宝存一方并未对鉴定意见所确定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等提出异议,故,一、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妥。黄宝存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重新鉴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黄宝存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宝存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