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伟、阳泉市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庆伟,阳泉市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立涛,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庆伟,男,1970年4月26日生,阳泉市郊区人。被执行人阳泉市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云,女,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伟、阳泉市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晋032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庆伟在银行有账户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庆伟账户存款213567.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晨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