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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伟、阳泉市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庆伟,阳泉市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立涛,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庆伟,男,1970年4月26日生,阳泉市郊区人。被执行人阳泉市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云,女,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伟、阳泉市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晋032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庆伟在银行有账户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庆伟账户存款213567.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晨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