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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阳华诉被告袁菁、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阳华,袁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336号原告:朱阳华。被告:袁菁。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锐。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负责人:尤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宏。上列原告朱阳华诉被告袁菁、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朱阳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阳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阳华负担。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