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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红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惠登记,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李红之夫。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理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红,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一案,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渭劳人仲案字[2016]第0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未按生效裁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渭劳人仲案字[2016]第013号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