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百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百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2463号原告杭州百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共和村。法定代表人王伯水。委托代理人冯季红,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法定代表人许玉林。原告杭州百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百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季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价款807800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价款6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定作电动汽车电池箱总成。此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2016年7月21日,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7月20日尚欠原告价款1362060元。此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价款712060元,余款65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采购订单8份、询证函1份予以佐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未提出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定作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提供订购产品后,被告未及时支付相应价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杭州百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价款6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杭州百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南京中欧安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雨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