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程新风、杨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新风,杨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新风,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发,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荣,女,1955年9月6日出生,回族,现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鑫,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新风因与被上诉人杨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名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5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应核实两次出具借条的时间与报警的时间是否一致,出具借条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名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5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新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张增民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