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程子强与魏玲、株洲君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子强,魏玲,株洲君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程子强,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魏玲,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株洲君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魏玲。申请执行人程子强与被执行人魏玲、株洲君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程子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魏玲、株洲君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0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