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商业城铭诚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铭诚家电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62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洪斌。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铭诚家电经营部。经营者:朱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铭诚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铭诚家电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铭诚家电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