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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伟贤、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贤,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伟贤,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利,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A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658713。法定代表人:林德义,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881904。法定代表人:程晓,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执340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920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