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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田东县义圩镇新泉米粉厂与田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县义圩镇新泉米粉厂,田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22行初15号原告田东县义圩镇新泉米粉厂。投资人王家良,厂长。委托代理人马开庆,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世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家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东县义圩镇新泉米粉厂不服被告田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东食药监食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田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行撤销东食药监食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田东县义圩镇新泉米粉厂以被告田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县义圩镇新泉米粉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东县义圩镇新泉米粉厂负担。审 判 长  农家成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人民陪审员  黄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