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富康达制粉有限公司、灵璧县鑫明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富康达制粉有限公司,灵璧县鑫明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灵璧县鑫龙翔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县远红制粉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031号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磬山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84959076(1-1)。法定代表人:李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昌军,该公司员工。被告:灵璧县富康达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解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74205280N。法定代表人:解北京。被告:灵璧县鑫明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70433721K。法定代表人:张素。被告:灵璧县鑫龙翔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农业科学研究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70433801D。法定代表人:张茹。被告:灵璧县远红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朱集乡朱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83043618T。法定代表人:杨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富康达制粉有限公司、灵璧县鑫明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灵璧县鑫龙翔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灵璧县远红制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53元,由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