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任泽辉与李洪湖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湖,任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湖,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泽辉,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璨,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洪湖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385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洪湖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时未能提供书面借据等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下,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23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明显不当,应当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依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李洪湖于2016年12月25日出具的欠条以及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任泽辉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故合同履行地为岳阳楼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关系,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