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伍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伍天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第1782号原告:王志刚,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盛池乡烂泥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6********。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天宇,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王志刚诉被告伍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志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审判员 杨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