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2民初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伍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伍天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第1782号原告:王志刚,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盛池乡烂泥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6********。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天宇,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王志刚诉被告伍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志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审判员  杨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