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白小武与孟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武,孟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白小武,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新华,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白小武与孟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新华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孟新华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