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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初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邹巍与庆安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金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巍,庆安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金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初55号之二原告:邹巍,男,汉族,住庆安县。被告:庆安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洋,职务经理。被告:谷金霖,女,汉族,住庆安县。原告邹巍与被告庆安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金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邹巍在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赵 明审判员 姜再民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