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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号未来国际19-4。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明西,该律师事务所员工。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高原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该公司总经理。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民终833号民事判决书,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费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99元,用以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100元,兑现申请执行人1199元。此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即位于道真自治县房产,但经本院调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民执字第164-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酒店整体以物抵债给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