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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946号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武林路七号楼县有线电视台楼下。法定代表人:张善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双燕,女,1980年1月4日生,汉族,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光泽县。被告:刘红,女,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刘红主动交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晓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忠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