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891无锡瑞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国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瑞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无锡国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89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瑞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98387371C,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通村汇坚国际五金机电城一期一层1151号。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国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94166756R,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石新路8号。法定代表人:潘海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瑞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力特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国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国蕾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瑞力特公司81368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国蕾��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瑞力特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国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国蕾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国蕾公司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国蕾公司名下有存款。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国蕾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国蕾公司名下有对外投资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国蕾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石新路8号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后,本院至东北塘正阳村村委,村委工作人员称该公司虽在本辖区内注册,���现该公司已不在石新路8号,现无法找到公司人员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因被执行人国蕾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款8136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7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瑞力特公司,瑞力特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国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国蕾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国蕾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瑞力特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谢 妍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