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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工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工科机电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陶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724100882。法定代表人:于庆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工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七星工业区七星工业大道六路区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3093333F。法定代表人:龙其瑞。原审被告: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68号(季华西路与紫洞路交汇处)中国陶瓷产业总部基地中区B座05栋二楼B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30726079。法定代表人:韩孝先。上诉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工科机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5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江西省市湘东区,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