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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朱华、北京洪运利民果蔬销售中心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北京市洪运利民果蔬销售中心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1103号申请人:朱华,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市洪运利民果蔬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新发地农工商联合公司院内新发地市场蔬菜交易区配送平房23号。经营者姓名:解洪良,业主。朱华与北京市洪运利民果蔬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洪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运销售中心名下×××进行查封。申请人朱华以现金4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北京市洪运利民果蔬销售中心名下车牌号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淼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颖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