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玉美邱轩与赵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美,邱轩,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美,女,白族,生于1966年6月25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邱轩,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赵云,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3日,云南省临沧市人,住临沧市。申请执行人赵玉美、邱轩与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云092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云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赵玉美、邱轩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赵云于2017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款30000.00元,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1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