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成本与段志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本,段志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605号原告:李成本。被告:段志娥。李成本与段志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成本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成本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李成本负担。审判员 赵雅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 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