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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谭某,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吴某,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后续执行依照双方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聂少红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奕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