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谭某,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吴某,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后续执行依照双方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聂少红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奕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