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行初102号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和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凯宇,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伟锋,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河口车仔路18号。负责人何仕谦,局长。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胡学骏,区长。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限期搬迁决定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三府行复〔2017〕6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可在本裁定生效后持裁定书到本院办理退款。(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咏章审 判 员 潘华容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