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树志、何志领、韩淑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韩树志,何志领,韩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686号申请人: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柏军,董事长。被申请人:韩树志,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何志领,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韩淑杰,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韩树志、何志领、韩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树志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房屋,被申请人何志领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860万元。担保人赤峰市红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峰鼎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韩树志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韩树志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被申请人韩树志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对被申请人韩树志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五、对被申请人何志领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六、对被申请人何志领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七、对被申请人何志领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八、对被申请人韩淑杰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九、对被申请人韩淑杰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十、对被申请人韩淑杰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十一、对担保人赤峰市红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