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平陆县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彬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陆县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上海彬泰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晋0829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平陆县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彬泰特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平陆县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彬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上海彬泰特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平陆县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借款484006.1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至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560,诉讼保全费2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彬泰特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584986.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