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俊、车秀容、余飞龙、余飞鹏与袁兰英、张素珍、李琰、李锦、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余俊,男,生于1928年11月2日,汉族,住陈仓区。申请执行人车秀容,女,生于1928年11月2日,汉族,住陈仓区。申请执行人余飞龙,男,生于1989年2月10日,汉族,住陈仓区。申请执行人余飞鹏,男,生于1991年1月9日,汉族,住陈仓区。被执行人袁兰英,女,生于1954年2月3日,汉族,住陈仓区。被执行人张素珍,女,生于1929年9月11日,汉族,住陈仓区。被执行人李琰,男,生于1990年7月13日,汉族,住陈仓区。被执行人李锦,女,生于1981年10月9日,汉族,住渭滨区。被执行人李阳,女,生于1984年4月3日,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执行余俊、车秀荣、余飞龙、余飞鹏与袁兰英、张素珍、李琰、李锦、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并未确认五被执行人是否继承了李根明的遗产以及继承数额,故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