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双龙养猪专业合作社、严志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双龙养猪专业合作社,严志才,严德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双龙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龙潭镇龙燕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822685084488H。法定代表人:陈寿权,该社会长。被执行人:严志才,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严德淦,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双龙养猪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严志才、严德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龙岩市永定区双龙养猪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严志才、严德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严志才、严德淦未自觉履行。严志才、严德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严志才、严德淦财产。经查明,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严德淦(担保人)替借款人严志才归还了25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被执行人严德淦的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严志才银行存款438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标的20619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4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