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XX刚、周启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刚,周启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刚,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周启年,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关于XX刚与周启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增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