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向阳与祁阳县羊角塘镇中心小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阳,祁阳县羊角塘镇中心小学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811号原告:陈向阳,男,1956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被告:祁阳县羊角塘镇中心小学,住所地祁阳县羊角塘镇羊城街。法定代表人:陈大勇,系该校校长。原告陈向阳诉被告祁阳县羊角塘镇中心小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向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向阳申请撤诉,系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向阳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