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刘勇,刘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578号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法定代表人:赵鲁,行长。被申请人: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组织机构代码75828050-1。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被申请人:刘勇,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刘任,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任面业有限公司、刘勇、刘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