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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仁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仁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3159号罪犯黄仁凯,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良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仁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57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仁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仁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9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仁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991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仁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仁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仁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获奖励分126.76分;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折分)。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已缴纳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仁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仁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仁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百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政权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