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连平、李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连平,李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6152号原告杭州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城时代广场4幢705室。法定代表人宋建刚。委托代理人方良志,该公司员工。被告韩连平,男,汉族,1958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李小英,女,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原告杭州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连平、李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杭州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