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冯德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冯德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与中南路交叉口南5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崔志钧,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德生,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上诉人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德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