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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希强、张雪红、于继忠、宋冬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宋希强,张雪红,于继忠,宋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平县人民路48号。负责人徐奕,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关保龙,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松毅,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宋希强,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张雪红,女,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于继忠,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宋冬冬,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希强、张雪红、于继忠、宋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528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希强、张雪红、于继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宋冬冬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给付申请人3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向被执行人宋冬冬继续追偿的权利。因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