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558沈兵与黄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兵,黄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沈兵,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黄盛,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沈兵与被执行人黄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苏0681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黄盛自2018年3月起,每两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直至履行完毕。(二)江源源(身份证号)自愿为被执行人黄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