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王翠翠、江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翠翠,江龙,王希民,于桂香,青岛唐黛包装有限公司,毛丽霞,隋艳涛,青岛盛富强包装制品厂,闫玲香,王思春,青岛兴旺包装有限公司,于淑华,宋前程,姜正晓,于淑芳,鑫日祥瑞包装制品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05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191681。负责人杨新军,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月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翠,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江龙,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希民,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桂香,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唐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北安街道办事处上疃村。法定代表人王翠翠,总经理。被告毛丽霞,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隋艳涛,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盛富强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即墨市段泊岚镇段泊岚一村。法定代表人毛丽霞,总经理。被告闫玲香,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思春,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兴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集旺疃村。法定代表人闫玲香,总经理。被告于淑华,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前程,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姜正晓,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淑芳,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鑫日祥瑞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即墨市段泊岚镇府西村*号。法定代表人于淑华,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王翠翠、江龙、王希民、于桂香、青岛唐黛包装有限公司、毛丽霞、隋艳涛、青岛盛富强包装制品厂、闫玲香、王思春、青岛兴旺包装有限公司、于淑华、宋前程、姜正晓、于淑芳、鑫日祥瑞包装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被告王翠翠、江龙、王希民、于桂香、青岛唐黛包装有限公司、毛丽霞、隋艳涛、青岛盛富强包装制品厂、闫玲香、王思春、青岛兴旺包装有限公司、于淑华、宋前程、姜正晓、于淑芳、鑫日祥瑞包装制品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14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贵妍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