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荣福、吴顺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6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黄荣福,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顺祖,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兴友,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王傅兰,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荣福、吴顺祖、刘兴友、王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390.5元,由黄荣福、吴顺祖、刘兴友、王傅兰承担。因黄荣福、吴顺祖、刘兴友、王傅兰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黄荣福、吴顺祖、刘兴友、王傅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荣福、吴顺祖、刘兴友、王傅兰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黄荣福、吴顺祖、刘兴友、王傅兰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