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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兰芬、周洪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芬,周洪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李兰芬,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周洪泽,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李兰芬与被执行人周洪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洪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兰芬货款704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洪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6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兰芬发现被执行人周洪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