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谢某、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督17号申请人:谢某,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申请人谢某妻子。被申请人: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莲花县升坊镇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阙斌某。申请人谢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给付2017年5月到6月13日的工资93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后,被申请人已经给付了9333元于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谢某的申请。诉讼费17元由申请人谢某承担。审判员 李少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符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