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杨绍奎与孙湘贵、贵州鑫御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奎,孙湘贵,贵州鑫御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3民初518号原告:杨绍奎,男,侗族,1952年11月5日生,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被告:孙湘贵,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被告:贵州鑫御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大关社区温泉大道泉城别苑*楼商铺。原告杨绍奎与被告孙湘贵、贵州鑫御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绍奎以与被告孙湘贵、贵州鑫御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本院予以同意。同时原告杨绍奎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绍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杨绍奎自愿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志富 来源:百度“”